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吳岳樺
吳佩蓉 吳珮辰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清安
陳姿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婉菁 律師
曾智群 律師被告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地址同上被告 許永昇 上列被告因被告許永昇犯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06年度交易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李美燕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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