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943號原告上和苑社區管理委員會被告 王高山
國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慶華 被告鴻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証棕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8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張景翔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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