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53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珠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1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珠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見被告民國108年5月22日詢問筆錄),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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