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41號原告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被告 鄭几升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劉芳菁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