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六一號
原告丙○○住嘉義被告乙○○住高雄
甲○○住台中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李代昌法官洪珮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光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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