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二七四號
聲請人丙○○
甲○○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高雄市○○區○○街○○○號十二樓)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李麗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