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五八號
再審原告 孫昭仁 即典芳企業行右原告與被告竤翔工程有限公司、丙○○、乙○○、甲○○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陸佰元,折合銀元壹拾壹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伍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仟捌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