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六號
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送達代收人 賴聰德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提供之擔保物,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一六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十期新台幣伍拾萬元壹張(編號86F02274C),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另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十期新台幣伍拾萬元。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遵本院民國九十年全字第八0一五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以民國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一六六號提存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十期新台幣五十元一張(編號86F02274C)在案。茲以前項債券即將到期,急須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並提出前揭裁定、提存書暨國庫支庫保管收受證明書為證。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甯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