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簡附民上字第二號
原告乙○○住台北市○○區○○街○○○號訴訟代理人鍾委被告甲○○女四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四八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誣告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四八號撤銷原審判決,並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柯盛益法官陳信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家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