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19號原告甲○○
戊○○
一、上列原告甲○○與被告乙○○、丙○○、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甲○○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甲○○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上列原告戊○○與被告乙○○、丙○○、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