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1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繼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