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72號原告丁○○被告甲○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雖該補費裁定並經原告提起抗告,惟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4年7月1日裁定駁回,並經原告於94年8月3日收受。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書記官張永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