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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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號
原告 范志峯 即協慶鋼鋁企業社被告甲○○
(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身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叁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緣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至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曾委請原告施作其所承攬之工程,而原告總計施作之工程及被告應支付之工程款如下:1、新竹市○○路○○號五樓工地,採光屋工程,須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四萬元。2、新竹市○○路○○號五樓工地,採光屋、固定紗窗工程,須付工程款五萬三千元。3、竹北市○○○路工地,安全窗等工程,須付工程款一萬八千元。4、竹南公敦路六八巷工地,拉窗工程,須付工程款五千八百元。5、竹南公敦路六八巷工地,112E鋁窗工程,須付工程款四萬二千元。6、新竹市○○街一八九之一號十三樓工地,鋁板、818型鋁窗工程,須付工程款十二萬五千零二十八元。7、新竹市○○街一八九之一號十三樓工地,818型鋁窗工程,須付工程款一萬九千二百元。8、新竹市○○路○○○號十九樓之一工程,818型鋁窗及修邊斜,須付工程款三千九百八十元。9、大汐谷工地,鋁板雨棚工程,須付工程款四千元。10、新竹市○○街一八九之一號十三樓工地,鋁窗固定、花格鋁工程,須付工程款八千一百三十元。11、竹南公敦路六八巷工地,112E鋁窗工程,須付工程款四萬一千七百十元。12、竹南公敦路六八巷工地,二樓採光罩工程,須付工程款四萬五千九百五十元。13、新番街一八八巷二四弄二五號土地,紗門工程,須付工程款二千元。14、竹南公敦路六八巷工地,一樓採光罩工程,須付工程款六萬四千五百元,合計上開未付工程款為四十七萬三千二百九十八元,惟因被告前簽發欲付上開工程以外工程款之發票日為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支票號碼A0000000、面額九萬八千四百元、付款人為華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之支票,及發票日為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支票號碼A0000000、面額九萬八千四百元、付款人為華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之支票乙紙屆期提示未能兌現,則被告共計積欠原告工程款六十七萬零九十八元,屢經原告催討,均未能給付。嗣被告就其所經營設計工程,因無法支付工程款,乃書立切結書,並懇請各協力廠商同意再次展延所欠之工程款,並應允於三年內還清欠款,惟被告現既避不見面,是原告認其所提延緩清償,顯係相當不負責任之行為,爰依民法第四百九十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承攬報酬共計六十七萬零九十八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三、證據:提出請款單影本十四紙、支票影本二紙、退票理由單影本一紙、被告書立之切結書影本一紙、被告書立之欠據影本一紙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明定。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七十二萬二千二百九十八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嗣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具狀請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六十七萬零九十八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則原告訴之聲明既經其嗣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訴訟標的仍屬同一,並未變更或追加,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認應准許之,合先敘明。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請款單十四紙、支票二紙、退票理由單一紙、被告書立之切結書及欠據各一紙等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未到庭陳述,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基於承攬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積欠之承攬報酬六十七萬零九十八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佳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