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簡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車號00—0三八七號自用小客車(下簡稱系爭汽車)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停放於新竹市○○路○○○號前,遭被告所駕駛之CR—七一一六號汽車因躲避警察追緝時撞及,原告為修復汽車,共計支付修復費用新台幣(下同)十八萬六千六百零二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十八萬六千六百零二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其所有系爭汽車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停放於新竹市○○路○○
○號前,遭被告所駕駛之CR—七一一六號汽車因躲避警察追緝時撞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竹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一紙附卷可稽,並有本院依職權向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調取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被告之警訊筆錄各一份及現場照片六張在卷可考,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聲明陳述或舉證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
及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被告於前揭時地,本應注意注意上開規定,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而事故當時雖係夜間,然天候為晴,視距良好,道路為直路,路面鋪設柏油、無缺陷、無障礙物等情況,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為逃避警方查緝,疏未注意而自新竹市○○路○○○巷巷口倒車約三百公尺後撞及原告所有汽車,為被告於警訊時所坦承,並致系爭汽車受損,則被告對於本件車禍之發生有過失,系爭汽車係因被告之過失致毀損之情,要堪認定。
㈢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毀損他人
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過失撞毀系爭汽車已如前述,其侵權行為與系爭汽車之損壞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則依前開法條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被告自應就系爭汽車修復費用對原告負損害賠償之責。查原告主張系爭汽車因遭被告撞毀,共支付汽車零件之材料費用十二萬五千三百零二元及修車工資六萬一千三百元,合計支付修復費用十八萬六千六百零二元等情,業據其提出估價單一份附卷為憑。經核其修復項目與系爭汽車受損情形尚屬相符,從而,原告主張之汽車修復項目,應屬可信。然修復費用應以必要者為限,其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參照)。依卷附估價單,系爭汽車零件之修復費用十二萬五千三百零二元,既均屬更換零件之費用,其以新零件更換零件,就舊零件折舊部分即非屬必要費用,自應予以扣除。至扣除標準,依行政院(七九)財字第○六七○號、臺(四五)財字第一四八○號令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而系爭汽車為00年六月出廠,有行車執照一紙在卷為憑,至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發生本件車禍,已出廠二年八月(未滿一月以一月計),則系爭汽車更新零件折舊後金額應為三萬七千六百十八元(計算方式詳附表),加計原告已支出修復該車之工資六萬一千三百元,合計被告應賠償修復該車之必要費用為九萬八千九百一十八元。從而,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合計九萬八千九百一十八元,其請求之金額在上開範圍內,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但書、三百八十九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鄭子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林美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日附表┌──────┬─────────────────────┬──────┐│年度│更新零件費用折舊之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備註│├──────┼─────────────────────┼──────┤│第一年折舊│125302x0.369=46236││├──────┼─────────────────────┼──────┤│第二年折舊│(000000-00000)x0.369=29175││├──────┼─────────────────────┼──────┤│第三年折舊│(000000-00000-00000)x0.369×8/12=12273│共八個月│├──────┼─────────────────────┼──────┤│折舊後金額│000000-00000-00000-00003=37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