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秩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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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秩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裁定八十九年度秩易字第四號
移送機關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受處分人甲○○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東秩字第十三號裁定書裁處罰鍰,台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通知被處罰人於八十九年四月十日以前繳納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易處拘留貳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二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等文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二千元未繳,以九百元折算一日,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應易以拘留二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