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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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一九號
原告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前鎮區西山區十八鄰台鋁一巷十三號五樓,且兩造間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規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李麗芳~B法官潘快~B法官陳淑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文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