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小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東小字第四十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正榮 被告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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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臺東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張賢旺 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B法官范智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