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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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5號上訴人首邦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被上訴人 李建鵬 被上訴人 邱錦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建鵬、邱錦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首邦建設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57,2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