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5號原告首邦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吳奕麟 律師被告 李建鵬 被告 邱錦成 關係人 許明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及關係人許明環應具狀陳報許明環是否已經就本件受讓與之債權,對於被告李建鵬、邱錦成二人另提起民事訴訟;被告亦得具狀向本院陳報。
關係人許明環應就附件原告106年10月24日民事準備狀內容其中關於聲請由許明環承當本件訴訟部分,於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
如欲承當訴訟,本件應由關係人許明環提出「承當訴訟聲請狀」,並附具繕本三份,由本院轉寄給兩造;關係人許明環如逾期未提出聲請狀,則推定為不承當本件訴訟。
原告應就主張本件受損害之金額,提出得為確實計算之具體證據資料。
被告李建鵬、邱錦成二人應就本件原告起訴之內容,就實體部分(包含原告主張受損害之金額及事實有無等起訴狀所載之事項),於言詞辯論期日前,提出答辮狀、爭點整理書狀,並請將繕本逕寄給原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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