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0號
原告楊○鍇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楊○益地址詳卷
兼楊○鍇
法定代理人凃○璇地址詳卷
被告 魏淑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黃逸寧
法官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