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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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楊金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1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9,893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2月30日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欒秉勳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1

本金

107,423

利息

107,423

113年11月28日

113年12月30日

6.03

586

違約金

107,423

113年11月29日

113年12月30日

0.603

57

2

本金

341,998

利息

341,998

113年10月25日

113年12月30日

12.03

7,552

違約金

341,998

113年11月26日

113年12月30日

1.203

395

3

本金

382,601

利息

382,601

113年10月21日

113年12月30日

9.53

7,093

違約金

382,601

113年11月22日

113年12月30日

0.953

390

4

本金

282,667

利息

282,667

113年10月19日

113年12月30日

14.83

8,384

違約金

282,667

113年10月27日

113年12月30日

1.483

747

總計

1,139,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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