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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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0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朱立榮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指定送達地址)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

法官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陳昭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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