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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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0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朱立榮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指定送達地址)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
法官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