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55號聲請人 陳慧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瑋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之本票4紙,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係聲請事項所載民國「113年11月8日」或附表所載「113年12月8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