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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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9號

聲請人 顏萬成

相對人 王祖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祖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王祖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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