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
字第七五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
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所示。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三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