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林小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三點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卅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法官陳淑媛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陳萬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林小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三點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卅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法官陳淑媛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陳萬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