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0年度林小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林小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三點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卅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法官陳淑媛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陳萬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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