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一五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巧巧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壹拾壹萬參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
  萬壹仟壹佰參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陸萬壹仟零玖拾貳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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