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0年度花小字第51號民事判決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花小字第五一號
  原   告 乙○○○○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訴訟代理人  許正賢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起至償清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陳 淑 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但小額訴程序事件,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陳萬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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