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四三一號
  原   告 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伍萬零 參佰捌拾肆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柒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均以台中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進化分社為付款人,發
票日各為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五日、八十三年一月二十日,面額各為新台幣(下同
)四萬八千一百四十四元、二千二百四十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於附表
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主文所
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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