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0年度花簡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花簡字第一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二0五號),及併案請求審理(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惟補載被告另於九
十年二月十四日八時五十六分往前迴溯九十六小內時某時,在不詳地點,承繼相
同概括犯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陳淑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李閔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