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四八三號
原 告 甲○○○展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均以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分別
為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九十年三月十日,票號分為EU0000000、
MA0000000,面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二萬九千一百三十八元、五萬
零八百二十元之支票二紙,詎分別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及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提示,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