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珍妮 法帝
訴訟代理人 陸灼華
送達代收人 高延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信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肆佰參拾伍元,及其中陸萬柒仟壹佰參拾捌元自民國
九十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及按前述利息總
額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零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湯文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但小額訴訟程序事件,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