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乙○○原告甲○○被告戊○○被告丁○○被告丙○○被告 陳菊栽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九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毀損等案,其中被告等被訴毀損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至於被告丁○○被訴侵入住宅部分,雖經本院為有罪判決,惟查造成原告損害者,應係原告遭毀損、竊盜之事實,被告丁○○侵入住宅之行為,則非造成系爭損害之原因行為,依法自不得就此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告此部分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均應予駁回,附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
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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