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甲○○
1樓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丙○○、乙○○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許炎灶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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