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 律師
周裕暐 律師 古健琳 律師被告丙○○住臺北縣上列被告丙○○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劉元斐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