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甲○○間因98年重訴字第2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叁萬柒仟叁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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