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116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茲本件聲請人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8,917
元,應徵費用2,000元,扣除前繳費用1,000元後,尚應補繳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駁回其聲請。
㈡補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許志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