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二六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施佳惠
張慶宗右上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不服台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五八八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告訴人甲○○於本院提出之估價單、汽車車籍資訊報表、世華銀行存擢及委託斡旋契約書等證據,並不能證明被告乙○○涉有背信之犯行。況被告於本院已提出合夥之放款明細表及支票影本三張與本票影本十一張,益證被告並無背信之犯行。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又嗣後告訴人如何請求被告會算合夥之財物係屬民事問題,允宜依民事法律關係尋求解決。另本件與被告被訴詐欺案件並非同一事實,均併此說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林輝煌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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