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附民上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附民上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一六七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一六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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