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
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臺灣戒治所戒治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連級│有││台│等│││││││││續毒│期│8初│中│毒1│台│6││台│6││執3││施品│徒│至│地│2│中│訴5││中│訴5││1││用│刑│9間│檢│偵3│地│3││地│3││義6││第│拾││署│2│院│2││院│2││││一│月│││││││││││├──┼──┼────┼──┼─────┼─┼───┼────┼─┼───┼────┼───┤│連級│有││台│等│││││││││續毒│期│2間│中│毒1│台│6││台│6││執3││施品│徒│至│地│2│中│訴5││中│訴5││1││用│刑│82│檢│偵3│地│3││地│3││義6││第│肆││署│2│院│2││院│2││││二│月│││││││││││├──┼──┼────┼──┼─────┼─┼───┼────┼─┼───┼────┼───┤││有肆││台│2│台│││台│││││連│期月│81│中│9│中│上0││中│上0││執6││續│徒│至│地│偵9│高│2│4│高│2│52│8││搶│刑│8│檢│5│分│訴3││分│訴3││義3││奪│壹││署│1│院│││院│││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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