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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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法官陳嘉雄
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槍│有一│││1│南││││││號││砲│期年│間起││8│投│8│││││執8││條│徒二│││偵1│地│訴5│9│同│上│9│7││例│刑月│││1│院│4│││││1│││││││││││││1│├──┼──┼────┼─┼─────┼─┼───┼────┼─┼───┼────┼──┤│毒│有十││││南││││││號││品│期月│││毒9│投│0│││││執2││條│徒│5││偵8│地│訴9│7│同│上│1│2││例│刑│││4│院│3│││││4│││││││││││││1│└──┴──┴────┴─┴─────┴─┴───┴────┴─┴───┴────┴──┘┌──┬──┬────┬─┬─────┬─┬───┬────┬─┬───┬────┬──┐│竊│有一│││7│台││││││號│││期年│││3│中│上3│││││執2│││徒六│至││偵3│高│8│3│同│上│3│0││盜│刑月│││3│分│易2│││││6││││5│││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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