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移調字第4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4月3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
室二調解爭議:
法 官 王俊隆
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原 告 乙○○ 到
被告法定代理人 丙○○ 到
調 解 委 員 許福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原告
願以新台幣貳萬元作為調解方案。
被告法定代理人
同意原告的調解方案。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許福全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於民國96年4月24日下午2時30分至本院高雄簡易庭
第二法庭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