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2579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參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積欠租金暨逾期違約金計算
說明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