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東小字第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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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竹東小字第6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所
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陸拾
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佰貳拾元自民國...」之記載,應
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陸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貳拾元自民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甚明。
二、查:本件正本主文第一項之記載漏繕「叁」字而有「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
仟佰貳拾元自民國...」之錯誤,此誤寫為顯然錯誤,爰
依首開法條規定,更正原判決正本如本件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