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秩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6年度重秩易字第4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以中華民
國96年2月17日北縣警刑新字第0960006830號處分罰鍰,因被移
送人無力繳納罰鍰而未依期繳納,聲請機關以中華民國96年3月
23日北縣警新刑社字第0960006830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處拘留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聲請機關處分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確定,惟被
移送人因無力繳納罰鍰而未依期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0條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並提出處分書、罰鍰易以拘
留申請書、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各乙紙等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被處罰人應繳納
之罰鍰為3,000元,其罰鍰總額以900元折算1日,應以該罰
鍰總額,與3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爰易處拘留3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2項,裁定如
主文。
中華 民  國 96 年4月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6 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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