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原住台中縣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6年3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黃峻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