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38號聲請人丁○○(即財團法人清雲科技大學董事長)
甲○○(即財團法人清雲科技大學董事)戊○○(即財團法人清雲科技大學董事)庚○○(即財團法人清雲科技大學董事)乙○○(即財團法人清雲科技大學董事)己○○(即財團法人清雲科技大學董事)丙○○(即財團法人清雲科技大學董事)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清雲科技大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清雲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清雲科技大學前於民國55年2月8日設立登記在案,茲因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私立學校法,及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於9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遵照教育部98年3月25日訂定發佈施行之「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召開第15屆董事會第1次董事會議,出席董事13位、有效票13張、同意票13張,全數通過修訂本會捐助章程名稱為「財團法人清雲科技大捐助章程」,並經主管機關即教育部99年8月13日台技(二)字第0990130608號函核定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並提出董事會開會通知、董事會議議程、會議記錄、門牌證明書、教育部99年8月13日台技(二)字第0990130608號函、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名冊等件為證,請求裁定准予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清雲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如附件「財團法人清雲科技大學捐助章程(核定本)」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修正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