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桃簡附民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1901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明定。而適用簡易程序之案件,雖不經言詞辯論,但附帶民事訴訟,至遲仍應於刑事判決前為之,且第一審宣示判決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二、經查,本件被告丙○○、乙○○所涉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業經本院於99年6月30日以99年度桃簡字第1901號為刑事簡易判決,並經檢察官於99年9月21日提起上訴,有判決書1份、99年9月21日桃檢朝和99請上250字第80329號函文1紙等資料附卷可稽,原告於宣示判決後提起上訴前之99年9月13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前揭說明,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併其假執行之聲請予以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王鐵雄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