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瑞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2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玻璃管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瑞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46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5月22日確定,至108年5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玻璃管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468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2年,於106年5月22日確定,至108年5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玻璃管1支(見臺中地檢署106年度保管字第
624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947號卷第66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