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易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5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449號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6567號;併辦案號:同署93年度速偵字第1874號、93年度偵字第24426號、第25403號、94度偵字8297號、第9251號、第10143號、94年度速偵字第911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56號),提起上訴,本院於94年10月11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月28日宣示判決;茲更正宣示判決日期為94年10月25日上午10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江泰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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